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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控制支配与权力(power)直接对应

权力家族化、权力圈子化等“以公谋私”型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性显示,贪官们已不局限于做“衙内”的庇护伞,而是通过权力交易、权力置换等瞒天过海之法,与其权力家族、权力圈子进行利益交换,使腐败同盟不断扩大,官场执政生态不断恶化,最终实现权力交换利益的共同腐败。

常有人评论说,中国老百姓是矛盾的,一方面反感权力,另一方面又在骨子里依赖权力,他们常常会在受到一种权力侵害后,期待一种更高的权力来保护自己——我认为这是对中国百姓的误解,老百姓其实不是不明白权力的危害,不是有权力依赖症,只是既有的体制限制了他们的选择空间,他们只能选择依赖一种更高的权力去管住较低的权力、一个大官惩罚一个小官。

《西方六国权力制衡机制通论》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是著者《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一书的姊妹篇新著,研究实行四种典型政体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和日本权力监督制衡机制。美国的“立体权力监督制衡机制”,由联邦政权三机关的横向权力监督制衡机制和联邦政权与州政权的纵向权力监督制衡机制构成。法国和瑞士的权力监督制衡机制,包括“以权力制衡权力”和“以权利制衡权力”两类权力监督制衡机制。作为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权力监督制衡机制构成部分的日本天皇、英国女王、法国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分别颇具本国权力监督制衡机制特色。

在错综复杂的权力纠葛中,权力尽管很强大,但也脆弱的;资本尽管有时也很强大,但有时权力资本和资本权力更脆弱。“好制度可以把坏人变成好人,坏制度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相信,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将权力与资本相连的纽带除去后,更多的郁知非们将得到挽救。

要通过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要完善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控制权”可以被理解为“具有控制力(属性)的权利”。控制权总包含“控制”的属性。由于“控制”、“支配”与“权力”(power)直接对应。因此“控制权”与权力(power)紧密相关。但是如前文所述,“权力”与“权利”是两个层面上的事情。“控制权”( rights of control)并不是“权力”。“控制权”是具有权力特点的权利,或者说是“蕴含权力的权利”。哪些权利才具有控制力属性或者说蕴含权力,这同样需要明确到具体的、基元性、能够实际把握的一系列的行为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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